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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原罪"没有"零点方案"

作者: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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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些依旧做着美梦不管身后洪水滔天的人,我们必须一丝不苟按法律办事,用刑罚让他害怕起来,绝不能形成交完税就拥有法律赦免特权的"路径依赖"

春节之后,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了来自河北的一份"一号文件"。关于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争论又起。这份由河北省委以一号文件批转的河北省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包含了五大"突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突破是,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文件还强调:"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依法做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

这份文件迅速让媒体和论者分成截然相反的两派,围绕着两个问题争执不休。其一是这份文件是否合法。一方观点认为,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本来就不能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河北对这一点的强调其实是为后面追诉期内引入"综合考虑所在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之类的量刑减免因素做铺垫,而这种对刑事法律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根据《宪法》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规定,河北地方党政部门根本没有变更《刑法》这样全国性法律的权利。他们进而指出,对存在犯罪问题的民营企业家做从宽处理,涉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直接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把企业的经营状况作为减免处罚的依据,等于在说不管什么手段,只要企业能为地方财政增加收入,就可以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逃脱法律的制裁。

另一方观点则认为,中国社会是个转轨社会,也就是不成熟的社会,谈合法不合法不能简单套用成熟市场国家的思维与做法。经济学家赵晓就在为河北省叫好的文章中认为,我国的民营企业是在制度有问题、环境有问题、官员有问题、国企有问题这样一个充满了问题的背景下产生的,所以民营企业不可能没有问题。"在法律制度本身不合理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就是硬道理。"他强调,改革开放已20多年,不能让原罪再罪下去了,否则没法往下走,政府就有可能犯"不作为"的罪,"从发展的角度来讲,阻碍发展就是'罪',而对阻碍发展的状况无所作为同样是罪"。

进而,赵晓把问题引入到第二个争论焦点:到底应不应该以赦免的方式对待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他指出,与原罪问题密切相关却为人们所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旧有的体制其实是中国最大的罪。因为旧的体制阻碍发展、阻碍生产力的进步,阻碍中国人民的福祉的提高。在冲击这个旧体制的过程中,不可能存在理想主义的解决方案,因此冲破旧体制的过程,按旧的体制看来,常常是犯罪的过程。但相对于有罪的制度而言,民营企业在发展中犯下的罪是第二位的。所以他呼吁,不应该把矛头对准多数的民营企业家,而应该对准那些阻碍经济发展的旧的、落后的制度,努力去缩短这一艰难而痛苦的转轨过程。

事实上,一揽子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的提议早已有之。2002年12月在"中国企业领袖年会"闭幕式上,自由派经济学家大将张维迎就曾针对当时政府加大对富人纳税监管力度的活动指出,政府是不是可以考虑实行一个税收特免,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过去的事既往不咎。另一位被认为是"新左派"的学者卢周来将之贴切地称为"零点方案"。 如果把第一个争论焦点看做是一个法律问题的话,那么第二个问题基本上属于一个道德问题。没有人会傻到挑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不管左和右都秉奉的口号,但如果旧制度是最大的罪的话,那么挑战"恶"法的个体"原罪"就有了获得赦免的道德理由。然而,事情真是如此吗?

众所周知,从农业社会到工商业社会的现代化过程,首先就需要有大规模的资本金投入。先发国家是通过对内剥夺与对外掠夺两种渠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即使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资本的原罪"也是"必须经受的苦难",合乎历史规律。自1949年以来,毛泽东在中国进行了一次人类历史上最宏大的实验,即以国家作为资本积累的主体,通过对农民和工人的剩余价值进行有计划的系统的统一收取来积累资金,但与此同时,国家对他们作出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少有所学的底线保障的承诺,以避免先发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过程中"血淋淋的和肮脏的东西"。但今天,这条"资本积累"的道路在中国已然终结,又回到由分散的个体(民营企业家)进行资本积累的原点。但是这是否意味着"资本原罪"与非法攫取第一桶金的"富人原罪",本质是来源于"制度原罪"呢?是不是杨斌、周正毅等中国富人的偷税漏税、坑蒙拐骗就是制度逼使的呢?这显然是典型的偷换概念,"原罪"依旧,只不过方式由先发国家式个体对个体的攫夺,变成了个体对已经事先聚集起来的公有财产和资源的瓜分。

几乎没有人否认民营企业原罪的存在,连几位一向形象良好的知名企业家也自曝家丑,柳传志承认联想早年曾经赖过账,走过私,刘永好承认自己赚过昧心钱,重庆力帆集团的尹明善也坦言,自己对普通工人抱有深深的负罪感,整日如芒刺在背。现在的问题是,原罪不能遥遥无期地这样罪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赞成赦免民营企业家已经超出追诉期的原罪,不仅从现有法律早已规定的法律上的赦免,而且包括道德上的赦免。柳传志等人的名誉之所以没有因为早年的原罪而受损,除了法律上已经不予追究,更在于他们已经以实际行动为自己赎罪。我们一直关注的由民营经济领军的"二次工业化",就在于它不仅具有产业经济上的作用,更在于它为社会各阶层实现和谐和谅解提供了很好的途径:民营企业家将累积的财富转化为实业投资,像他们几百年前的欧洲同行那样,为洗清原罪,一方面厉行节俭,投身于生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认购"赎罪券"方式,进行各种救济穷人的筹款。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年发表的多份有关中国社会变迁的报告显示,渐进式改革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扩大了社会的分化,尤其是在得益较少或蒙受绝对损失的阶层,积聚了相当大的怨恨情绪。渐进式改革的诸多弊病之一就是,人们都知道"创造性破坏"的威力,但既得利益者总是希望把旧事物的剩余价值吸干榨尽,而不愿意及早换手,使这个创新来得更平稳,其结果往往是把最有韧性的弓也最终拉断。对于这些依旧做着美梦不管身后洪水滔天的人,我们必须一丝不苟按法律办事,用刑罚让他害怕起来,绝不能形成交完税就拥有法律赦免特权的"路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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