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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出口名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扬 财 企 [2007]23号
扬外经贸贸 [2007]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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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出口名牌产品专项
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 市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扬州市鼓励争创出口名牌实施办法》(扬府发 [2007]10号),现将《扬州市出口名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出口名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印发 出口 名牌 资金 办法

抄 报: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出口名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出口名牌产品对我市外贸发展的带动作用,提升我市企业国际化竞争力,促进我市外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扬州市鼓励争创出口名牌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名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三条 出口名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奖励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出口名牌企业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
第四条 出口名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为:
1、对被评为“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奖励,市和企业纳税关系所在的县(市、区)各负担50%。
2、对被评为“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市和企业纳税关系所在的县(市、区)各负担50%。
3、对出口名牌企业当年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按国家或地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按《马德里协定》等当年注册多国商标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五条 企业申报条件包括:
1、企业品牌被评为“中国出口名牌”、江苏省 “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申请出口名牌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必须在国内(中国关境内)已注册商标一年以上。
2、近三年来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税收、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3、出口统计、税收管理在扬州市境内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包括:
1、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填写《扬州市出口名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于每年 10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外经贸局和财政局。
2、所在县(市、区)外经贸局和财政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及汇总材料报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
3、各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到所在地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扬州市出口名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中国出口名牌”或江苏省 “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证书(复印件)。3、境外商标注册证书或文件(中英文对照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凡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资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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