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扬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根据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 [2007] 1 号),市财政设立扬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

一、奖励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 号)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相关服务机构。

二、奖励的项目名称、条件、标准及所需申报材料

(一)项目名称

1、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

2、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3、中小企业产业集聚项目。

4、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

5、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项目。

6、中小企业经贸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奖励条件

1、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 1 )依托重点产业集群或中小企业相对集中、地方优势产业建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符合注册资本到位、场所到位、人员到位、服务到位的基本要求,于项目申报上一年度挂牌成立并正式开始运作。

( 2 )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的研发平台,合作双方应于项目申报上一年度签订研发平台共建意向协议并成立专门研发机构,组织人员到位,合作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专精特新”特点。

2、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 1 )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信息平台和各县(市、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服务的区域性 ASP 平台。

( 2 )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

( 3 ) ASP 平台或示范项目于申报上一年度正式开始运作。

3、中小企业产业集聚项目

( 1 )集聚区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所在开发区或乡镇工业销售收入的 50% 以上。

( 2 )产业集聚区(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入达到 120 万元以上。

( 3 )产业集聚区(园区)当年新建标准(或多层标准)厂房 5000 平方米以上。

4、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

( 1 )规划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能容纳 30 家以上企业创业。

( 2 )当年新建标准厂房 5000 平方米以上,已入住企业 10 家以上。

( 3 )有配套的服务设施和服务机构并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服务工作。

5、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项目

( 1 )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3 名以上中高级职称或相当资质的专职人员的独立法人单位。

( 2 )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服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 3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并取得良好业绩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 1500 万元;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业务逐年增加; 80% 以上担保业务面向中小企业。

( 4 )为市区微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

6、中小企业经贸合作与交流项目

市中小企业局组织的国内外重要经贸交流活动。

(三)奖励标准

1、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按项目年度费用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 10 — 20 万元的奖励。

2、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对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信息平台项目给予建设启动资金和一定比例的运行管理费用;对区域性的 ASP 平台项目,按项目年度费用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 10 — 20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按提升信息水平和自主开发的应用软件产业化费用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 5- — 10 万元的奖励。

3、中小企业产业集聚项目

按项目法人单位年度基础设施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 20 — 30 万元的奖励。

4、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

按项目法人单位年度基础设施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 10 — 20 万元的奖励。

5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项目

( 1 )对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年度实际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 10 — 15 万元的奖励。

( 2 )对担保机构,按照月均担保额超过注册资本 3 倍以上的部分,给予 0.5% 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倍数,相应增加 0.1% 的奖励,每个企业最多不超过 30 万元。

( 3 )对银行机构发放的市区微小企业贷款的新增部分,按省财政给予风险补偿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补偿。

6、中小企业经贸合作与交流项目

对组织和参加单位按实际发生的公共组织费用及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广告费等)予以一定奖励。

(四)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 2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加盖审计确认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 4 )由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清楚反映发生的明细费用支出等有关情况;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的研发平台项目应提供共建协议复印件及研发机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效证明。

( 5 )对项目评审有帮助的其它材料。

2、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 2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加盖审计确认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 4 )由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清楚反映信息化建设发生的费用和投入等有关情况。

( 5 )对项目评审有帮助的其它材料。

3、中小企业产业集聚项目

(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 2 )项目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 3 )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产业集聚区专项审计报告(集聚区主导产业及所在地工业企业的销售情况,每亩土地的投入情况、标准厂房的建设情况以及其它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

( 4 )对项目评审有帮助的其它材料。

4、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

( 1 )专项资金申报表。

( 2 )项目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 3 )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小企业创业基地专项审计报告(小企业创业基地规划,标准厂房和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入住企业投入及产销情况)

( 4 )对项目评审有帮助的其它材料。

5、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项目

社会化服务机构项目所需申报材料:

(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加盖审计确认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同时提供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社会化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 4 )专业服务人员的证明材料(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聘书等复印件)。

( 5 )受服务的企业名单( 10 家以上),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联系方式、收费、效果及社会评价情况等。

( 6 )对项目评审有帮助的其它材料。

担保机构所需申报材料:

(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加盖审计确认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 4 )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担保业务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清楚反映担保机构每笔担保业务的情况以及每月担保业务余额情况。

( 5 )对项目评审有帮助的其它材料。

银行机构所需申报材料:

(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 2 )省财政下达的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文件。

6、中小企业经贸合作与交流项目

(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 2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通知。

( 3 )参加经贸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情况和成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 4 )活动公共组织费用及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广告费等)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三、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原则和程序

对市区(包括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开发区和市直)

项目,按项目奖励标准在市级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市财政只对各县(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产业集聚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每年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各地申报项目计划数,各地在项目计划数内择优组织企业申报。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行文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企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申报。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分管市长审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根据分管市长的审定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专项奖励资金领取手续。

请各县(市、区)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坚持规范操作,把好申报材料的审查关,既掌握项目情况,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又方便企业,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在项目申报中,不得损害企业利益,不得增加企业申报成本。

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企业可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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