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江苏省星火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2001年4月30日  苏科技[2001]198号 苏财企[2001]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加快苏北星火产业开发带和江苏省国家、省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星火计划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贴补苏北星火产业开发带和江苏省国家、省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内实施的国家、省级星火计划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第三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星火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省科技厅主要负责星火贴息项目计划的审定和编制。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贴息资金的筹集、发放、市(县) 贴息资金匹配情况的审查以及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贴息方式和条件

 

第四条     星火计划项目贷款贴息分为全额贴息和定额贴息两种方式。全额贴息是指在项目实施期的核定贷款额度内,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时间计算贴补;定额贴息是指在项目实施期的核定贷款额度内进行定额贴补。

第五条     贴息资金由省、市 (县) 财政各承担50%。

第六条   属于往年结转或列入上一年计划,达到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并按规定通过验收的项目具备申请贴息资格。

申请全额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苏北星火带区域性支柱产业和国家级、省级星火技术密集区支柱产业发展有较大推动和示范作用的项目;

2、属于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对提升支柱产业水平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

3、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有显著效果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4、技术及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利税率达到15%以上。

申请定额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对苏北星火带区域性支柱产业和国家级、省级星火技术密集区支柱产业有一定推动和示范作用的项目;

2、属于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或转化新成果,对提升支柱产业水平有一定促进作用的项目;

3、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有明显效果的项目;

4、技术及产品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利税率达到10%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审定

 

第七条    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贴息项目的申报工作。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申报贴息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星火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详见附件1);

2、项目验收报表;

3、项目承担单位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 (或项目承担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专项基金借款合同);

4、项目付息凭证的复印件;

5、项目完成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项目会计核算表。

上述材料由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 (汇总表详见附件 2)。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条件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按照突出重点、优胜劣汰的原则择优安排贴息项目,并编制星火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计划。

 

第四章   贴息的结算

 

第九条    列入贴息计划的项目由各省辖市财政局凭地方财政贴息到位证明 (预算指标通知单、预算拨款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开户银行到帐证明的复印件)到省财政厅办理省财政贴息。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将省财政贴息及时拨付到省辖市财政局,各省辖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贴息后要在1个月内将贴息资金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经批准的贴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贴息资格。

 

第五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星火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工作协调和互相衔接,共同做好星火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工作。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享受贴息的星火计划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匹配资金未到位或贴息资金有挪用情况的,立即收回已下发的贴息款,取消该县(市) 1-2年的贴息资格,并给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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